一件小事足以改变一个世界,所谓的‘蝴蝶效应’便是如此,能够使得中国政府从雅加达的人道危机事件中脱身而出,其实并不是什么北京的公关宣传,或者是掩盖真相这样的手段,而是印尼人自己的愚蠢所谓。
其实在雅加达城刚刚被合围的时候,国际红十字组织就连续给印度尼西亚运来了三大货船的人道主义救援物资,这些人道主义救援物资一部分是红十字会组织的,一部分是世界粮农组织的,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中国,这其中除了粮食就是最为紧缺的药品之类了。这一切都是为了使得雅加达不去爆发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事实上,包括一些西方媒体从业者也承认,至始至终,中国政府都没有试图去阻止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救援。
之所以中国军队并没有阻止人道主义组织的救援,同时又主动积极的配合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对印尼难民实施救援,这一方面是北京也不愿意担上一个恶名,而且中国政府和军方也不希望看到一场骤然爆发的雅加达人道主义危机直接的导致自己在国际社会的被动,对于此时的中国政府来说,一切都以利益至上,凡是符合中国利益的行为,哪怕是救助别国军民,也可以去做。
这种务实的做法使得中国政府虽然因为‘雅加达人道主义危机’而备受责难,却并没有遭到各国政府的声讨,因为无论是媒体还是政客,除了那些比较愚蠢的诸如绿党这样的蠢货者们会去空谈一番之外,基本上谁都无法去忽视中国政府和军队在雅加达围城之后所做的工作,再有就是印度尼西亚人的底子本身就不干净,谁都不会忘记了1998年这个国家对于华人们做了什么,谁也不会忘记那些亡国海外的日本人被他们扣留后的遭遇。
不管怎么样,中国人的确是有去做,去努力,去和国际红十字会、红新月会以及一些民间团体及联合国组织一起建立了众多的难民营,而且食物、药品都有准备到位,可是雅加达的最高统帅者们却不允许那些难民们逃出城来,他们用严格的管理制度封锁了那些平民们流动的路径,使得他们充当人肉盾牌,这一切在被新闻媒体报道之后,立即在全球范围上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更糟糕的事情随之也因为雅加达的卫戍部队的‘自作聪明’而发生了,一直以来,为了能够杀伤中国军队,印尼人都是有在除了武装部队之后,还鼓动那些年轻的狂热分子们去和中国军队做对抗,这种本身就有违交战守则的做法不仅仅是玷污了军人的荣誉感,也不是《日内瓦公约》所允许的。甚至可以说,是有违人道的,是不可被接受与原谅的。
谁都知道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其实由于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因此第4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采取使被保护人遭受身体痛苦或消灭的措施,包括谋杀、酷刑、体刑、残伤肢体及非为治疗所必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等;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一切情况下均应予以尊重,无论何时,被保护人均需受人道待遇,并应受保护,特别是使其免受一切暴行或暴行的威胁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在其武装或辅助部队服务;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条款。
关于交战中的平民问题,这个公约的第4条便是明确指出“在冲突或占领的场合,于一定期间内及依不论任何方式,处于非其本国的冲突之一方或占领国手中之人,即为受本公约保护之人”第35条则是 “在冲突一方领土内的一切被保护人,在冲突开始时,或冲突进行中,希望离境者,除非其离去有违所在国的国家利益,均应有权离境。”第38条提出“在冲突一方领土内的被保护人的地位,在原则上应继续按照和平时期有关外国人的规章予以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应有权领受送来的个人或集体救济物品;获得与有关国家的人民同等的医药照顾与住院待遇;同样获准迁出战争危险区域;同样享有儿童、孕妇、幼儿所享有的优惠待遇;获准举行宗教仪式并接受本教牧师的精神协助。” 可是印度尼西亚人却并没有遵守这些基本的条款,他们频频以武装分子,尤其是那些狂热的宗教信仰者,国家主义者,伪装成平民,事实上,按照交战规则,他们这样做完全是有违基本的国际法的。
在现代战争中一个最重要的发展就是交战规则概念的演变。交战规则规定了国防部队在何种情况下,何种程度上,才可以用兵。而且交战规则首先必须得符合国际法。这样,当国际法,环境法,国际关系法和国内法等等制约作用力形成的时候,也就一起形成了一个“军事行动法”。这个军事行动法在当今的军事行动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考虑因素了。国际法有关条例规定战争中对平民的附带损害必须得保持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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